政务公开
常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9 17:24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是指市政府用于全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为市本级城市教育费附加等专项预算安排。

  第三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常德市城区的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项目支出和奖励项目支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支出。

  第四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原则,重点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示范学校、精品专业、精品课程项目;支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奖励民办学校参加当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的获奖单位和个人;支持工业强市发展急需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项目,引导各类民办学校为本地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民办教育的奖励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学校每所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二)评为省级精品专业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省级精品课程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市级精品专业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市级精品课程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

  (三)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获得全国比赛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全省比赛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全市比赛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四)民办学校建设项目按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项目奖励属一次性,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给奖,不重复奖励;固定资产投资低于20万元的不予奖励。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学校日常运转支出。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资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上一年度学校年检等级在合格以上;

  (二)学校建设达一定规模,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自有独立校园;

  (三)学校要有基本建设或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四)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第六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申报、审定程序。由民办学校向市教育局申报项目,市教育局汇总项目,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商市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一)项目申报。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于每年9月上旬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项目申报表(表样附后)。

  (二)项目立项。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各校上报的项目资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议,提出扶持项目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下达。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规定将项目资金下达项目单位。

  第七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一)民办教育发展资金财政实行专账核算,原则上每年集中拨付一次。

  (二)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变更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销、变更,需要调整的,必须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建设项目补助投入部分属国有资产,归政府所有,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由学校使用,学校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学校注销,相应国有资产由市政府收回。

  (四)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好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会计档案资料,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五)当年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应不定期对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并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项目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2)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3)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5)当年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发放助学金、违规收费等严重违规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常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函〔2007〕123号)同时废止。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 > 政务公开 > 规章制度

常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9 17:24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是指市政府用于全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为市本级城市教育费附加等专项预算安排。

  第三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常德市城区的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项目支出和奖励项目支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支出。

  第四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原则,重点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示范学校、精品专业、精品课程项目;支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奖励民办学校参加当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的获奖单位和个人;支持工业强市发展急需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项目,引导各类民办学校为本地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民办教育的奖励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学校每所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二)评为省级精品专业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省级精品课程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市级精品专业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市级精品课程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

  (三)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获得全国比赛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全省比赛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全市比赛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四)民办学校建设项目按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项目奖励属一次性,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给奖,不重复奖励;固定资产投资低于20万元的不予奖励。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学校日常运转支出。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资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上一年度学校年检等级在合格以上;

  (二)学校建设达一定规模,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自有独立校园;

  (三)学校要有基本建设或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四)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第六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申报、审定程序。由民办学校向市教育局申报项目,市教育局汇总项目,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商市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一)项目申报。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于每年9月上旬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项目申报表(表样附后)。

  (二)项目立项。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各校上报的项目资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议,提出扶持项目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下达。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规定将项目资金下达项目单位。

  第七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一)民办教育发展资金财政实行专账核算,原则上每年集中拨付一次。

  (二)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变更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销、变更,需要调整的,必须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建设项目补助投入部分属国有资产,归政府所有,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由学校使用,学校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学校注销,相应国有资产由市政府收回。

  (四)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好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会计档案资料,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五)当年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应不定期对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并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项目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2)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3)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5)当年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发放助学金、违规收费等严重违规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常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函〔2007〕123号)同时废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