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旧站栏目
关于印发《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15 16:43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湘教发〔2009〕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市州教育局:
       为规范简易幼儿园建设与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基本条件》的意义。实施《基本条件》,一方面在于适应现阶段幼儿园办园主体的投入能力和幼儿家庭支付能力,进一步完善我省幼儿教育办园类型和发展机制,另一方面在于切实规范简易幼儿园办园行为,确保基本办园条件和教育、保育质量。
二、把握《基本条件》的主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基本条件》时,要严格把好安全卫生、管理规范、教师合格关,切实做到“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切实防止在实施过程中降低《基本条件》的情况发生。
三、制定《基本条件》实施细则。各地在实施《基本条件》时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实施步骤和实施范围,对符合要求的简易幼儿园予以正式登记,纳入管理范畴,对不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取缔。
各地《基本条件》实施细则请报我厅备案,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
(试  行)
 
“简易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在3个班(含3个班)以下,在园幼儿未达到75人(每班不超过25人)的非寄宿制幼儿园。为规范简易幼儿园建设,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特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园舍与设备
1、园舍建筑安全、卫生,周围环境无危险、无污染,整体布局合理、通透。儿童用房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与其他建筑物相连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或疏散通道。
2、每班有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或生均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通风、干燥、光线充足;有午睡室(可与活动室兼用),园内设有幼儿盥洗室和卫生厕所,有保健条件。
3、有能容纳一个班以上幼儿的户外活动场地,配有相应户外玩具和活动器具。
4、有适应幼儿需要、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包括盥洗卫生用具、桌椅、教玩具(含自制),以及必要的乐器、电教设备、教育辅助资源等;床铺、毛巾、水杯、餐具等须保证幼儿每人一套(件)。
二、教师与员工
5、每班至少配备一教一保(规模在10人以下的,可只配教师1人,但须履行保育责任)。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园长还应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并接受过保育员岗位培训。
6、按需配备符合岗位资质的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等,上述人员在园内可兼职配备。
7、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明书。
8、举办者应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按时发放。
三、办园经费
9、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10、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并专款专用。
11、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收支分开,帐目清楚。有幼儿膳食(点心)费的,应建立专帐,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
四、园务管理
12、应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13、实行园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园长(或负责人)召集教职工商议。
14、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作息制度、岗位责任制、卫生保健、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并严格执行。
15、应按照有关规定,招收体检合格的学龄前幼儿,并切实做好园舍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等安全工作。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确实需配备园车接送幼儿,必须按规定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确保幼儿安全。
五、保育和教育
16、应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地发展。
17、应按照学期、月、周和日科学地制定幼儿园保教计划,根据幼儿年龄特征和季节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
18、幼儿园应加强教师的学习和交流,做好教学研究工作。
19、幼儿园应加强与幼儿家庭的联系,密切同社区及村镇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附则
20、本基本条件主要适用于农村尤其偏远地区、城郊结合地区以及坐落在上述地区的大中专院校、工矿企业等单位所办的简易幼儿园,中心城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所办幼儿园应达到《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湘教发〔2008〕54号)。
21、本基本条件解释权属湖南省教育厅。

当前位置: 首页 > 原有旧站栏目 > 临时

关于印发《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15 16:43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湘教发〔2009〕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市州教育局:
       为规范简易幼儿园建设与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基本条件》的意义。实施《基本条件》,一方面在于适应现阶段幼儿园办园主体的投入能力和幼儿家庭支付能力,进一步完善我省幼儿教育办园类型和发展机制,另一方面在于切实规范简易幼儿园办园行为,确保基本办园条件和教育、保育质量。
二、把握《基本条件》的主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基本条件》时,要严格把好安全卫生、管理规范、教师合格关,切实做到“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切实防止在实施过程中降低《基本条件》的情况发生。
三、制定《基本条件》实施细则。各地在实施《基本条件》时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实施步骤和实施范围,对符合要求的简易幼儿园予以正式登记,纳入管理范畴,对不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取缔。
各地《基本条件》实施细则请报我厅备案,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
(试  行)
 
“简易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在3个班(含3个班)以下,在园幼儿未达到75人(每班不超过25人)的非寄宿制幼儿园。为规范简易幼儿园建设,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特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园舍与设备
1、园舍建筑安全、卫生,周围环境无危险、无污染,整体布局合理、通透。儿童用房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与其他建筑物相连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或疏散通道。
2、每班有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或生均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通风、干燥、光线充足;有午睡室(可与活动室兼用),园内设有幼儿盥洗室和卫生厕所,有保健条件。
3、有能容纳一个班以上幼儿的户外活动场地,配有相应户外玩具和活动器具。
4、有适应幼儿需要、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包括盥洗卫生用具、桌椅、教玩具(含自制),以及必要的乐器、电教设备、教育辅助资源等;床铺、毛巾、水杯、餐具等须保证幼儿每人一套(件)。
二、教师与员工
5、每班至少配备一教一保(规模在10人以下的,可只配教师1人,但须履行保育责任)。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园长还应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并接受过保育员岗位培训。
6、按需配备符合岗位资质的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等,上述人员在园内可兼职配备。
7、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明书。
8、举办者应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按时发放。
三、办园经费
9、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10、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并专款专用。
11、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收支分开,帐目清楚。有幼儿膳食(点心)费的,应建立专帐,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
四、园务管理
12、应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13、实行园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园长(或负责人)召集教职工商议。
14、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作息制度、岗位责任制、卫生保健、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并严格执行。
15、应按照有关规定,招收体检合格的学龄前幼儿,并切实做好园舍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等安全工作。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确实需配备园车接送幼儿,必须按规定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确保幼儿安全。
五、保育和教育
16、应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地发展。
17、应按照学期、月、周和日科学地制定幼儿园保教计划,根据幼儿年龄特征和季节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
18、幼儿园应加强教师的学习和交流,做好教学研究工作。
19、幼儿园应加强与幼儿家庭的联系,密切同社区及村镇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附则
20、本基本条件主要适用于农村尤其偏远地区、城郊结合地区以及坐落在上述地区的大中专院校、工矿企业等单位所办的简易幼儿园,中心城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所办幼儿园应达到《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湘教发〔2008〕54号)。
21、本基本条件解释权属湖南省教育厅。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