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旧站栏目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10-15 16:43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常政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不断增长的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加强公办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科学规划,理顺体制,规范管理,着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努力构建现代学前教育体系。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面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市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80%以上。全市建设省级示范性幼儿园10所左右、市级示范性幼儿园80所左右,县级示范性幼儿园150所左右。每个县市区办好2所以上公办示范性幼儿园,每个乡镇(街道)办好1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8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规范化标准。
    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思路
    (三)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与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同步规划、同步推行,统筹管理、和谐发展。根据人口出生率、人口流动趋势和社区规模、服务半径,科学预测,合理布局学前教育机构。
 (四)重视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和其他闲置的公共设施举办幼儿园,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鼓励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在人口集中的村设立分园或联合办园,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玩具统一配置、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作统一考核、保教质量统一评估。确保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流动人口子女、留守儿童学有所教。
 (五)创新城镇建园机制。建立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制度。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好后交政府使用。不按要求建设、移交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限期整改到位,否则,不能通过联合验收。幼儿园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招收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并按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积极探索国有公办、园长领办、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多种办园形式和集团化办园模式,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
 (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对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等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一视同仁,与中小学在建设规划、土地供给、费用减免等方面一视同仁。对投入非财政性资金建设合格的幼儿园,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对合格民办幼儿园,按办园规模和达标程度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税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房屋租赁等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公共事业部门按中小学标准收取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
    三、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七)建立幼儿园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未经园长岗前培训、幼儿教师培训,保育员未经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和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其他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的,幼儿园不得招聘录用到相关工作岗位。现有从业人员,要限期培训或取得相应资格。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患有传染性疾病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八)促进幼儿教师专业成长。为幼儿教师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培养一批名园长、名教师。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鼓励幼儿园教师积极参加进修学习,取得高层次学前教育专业学历。健全幼儿教师培养体系,重点扶持市级师范学校办好学前教育专业。在小学富余教师中择优选拔一批具有弹唱跳画等技能技巧的教师,通过培训后充实到幼师队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良好、充满活力的专业幼儿教师队伍。
     (九)保障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公办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四、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和管理力度
   (十)设立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市财政从2011年开始,每年预算适当的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学前教育先进单位、开展市级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等。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十一)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加强指导与监督。教育、发改、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编办、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各司其职。乡镇政府要积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切实承担乡村幼儿园建设规划、征地、周边环境治理、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十二)严格办园资格准入。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并根据办园性质由编制机构或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成立由各级政府牵头,教育、工商、卫生、消防、司法、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参与的幼儿园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达不到办园标准的非法办园机构。对拒绝申办相关手续或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过整顿基本达到简易幼儿园标准的幼儿园,要通过帮助、扶持,颁证发照,纳入管理。
 (十三)规范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属公益服务价格,按照“按质定级、按级定价、分区域定价”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进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检查。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全市统一,只能收取保育教育费、食宿费,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目另外收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支教费等。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同级财政、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报同级财政、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对城乡低保户、社会救助对象、烈士子女入园的,公办幼儿园应适当减免保育教育费。
 (十四)强化安全管理。幼儿园原则上就近招生,严格接送幼儿的车辆管理。加大对接送幼儿车辆超载行为的处罚力度。落实幼儿卫生保健制度,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幼儿园要制定消防、地震等应急疏散预案,经常开展应急演练。综合整治幼儿园周边环境,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氛围。严禁组织幼儿参加各类庆典活动和集体旅游。
 (十五)提高保育质量。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克服小学化倾向。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积极探索适合幼儿成长规律的教育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幼儿健全的心智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当前位置: 首页 > 原有旧站栏目 > 临时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10-15 16:43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常政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不断增长的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加强公办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科学规划,理顺体制,规范管理,着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努力构建现代学前教育体系。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面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市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80%以上。全市建设省级示范性幼儿园10所左右、市级示范性幼儿园80所左右,县级示范性幼儿园150所左右。每个县市区办好2所以上公办示范性幼儿园,每个乡镇(街道)办好1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8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规范化标准。
    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思路
    (三)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与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同步规划、同步推行,统筹管理、和谐发展。根据人口出生率、人口流动趋势和社区规模、服务半径,科学预测,合理布局学前教育机构。
 (四)重视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和其他闲置的公共设施举办幼儿园,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鼓励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在人口集中的村设立分园或联合办园,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玩具统一配置、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作统一考核、保教质量统一评估。确保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流动人口子女、留守儿童学有所教。
 (五)创新城镇建园机制。建立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制度。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好后交政府使用。不按要求建设、移交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限期整改到位,否则,不能通过联合验收。幼儿园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招收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并按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积极探索国有公办、园长领办、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多种办园形式和集团化办园模式,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
 (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对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等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一视同仁,与中小学在建设规划、土地供给、费用减免等方面一视同仁。对投入非财政性资金建设合格的幼儿园,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对合格民办幼儿园,按办园规模和达标程度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税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房屋租赁等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公共事业部门按中小学标准收取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
    三、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七)建立幼儿园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未经园长岗前培训、幼儿教师培训,保育员未经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和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其他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的,幼儿园不得招聘录用到相关工作岗位。现有从业人员,要限期培训或取得相应资格。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患有传染性疾病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八)促进幼儿教师专业成长。为幼儿教师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培养一批名园长、名教师。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鼓励幼儿园教师积极参加进修学习,取得高层次学前教育专业学历。健全幼儿教师培养体系,重点扶持市级师范学校办好学前教育专业。在小学富余教师中择优选拔一批具有弹唱跳画等技能技巧的教师,通过培训后充实到幼师队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良好、充满活力的专业幼儿教师队伍。
     (九)保障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公办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四、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和管理力度
   (十)设立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市财政从2011年开始,每年预算适当的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学前教育先进单位、开展市级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等。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十一)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加强指导与监督。教育、发改、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编办、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各司其职。乡镇政府要积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切实承担乡村幼儿园建设规划、征地、周边环境治理、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十二)严格办园资格准入。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并根据办园性质由编制机构或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成立由各级政府牵头,教育、工商、卫生、消防、司法、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参与的幼儿园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达不到办园标准的非法办园机构。对拒绝申办相关手续或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过整顿基本达到简易幼儿园标准的幼儿园,要通过帮助、扶持,颁证发照,纳入管理。
 (十三)规范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属公益服务价格,按照“按质定级、按级定价、分区域定价”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进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检查。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全市统一,只能收取保育教育费、食宿费,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目另外收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支教费等。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同级财政、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报同级财政、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对城乡低保户、社会救助对象、烈士子女入园的,公办幼儿园应适当减免保育教育费。
 (十四)强化安全管理。幼儿园原则上就近招生,严格接送幼儿的车辆管理。加大对接送幼儿车辆超载行为的处罚力度。落实幼儿卫生保健制度,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幼儿园要制定消防、地震等应急疏散预案,经常开展应急演练。综合整治幼儿园周边环境,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氛围。严禁组织幼儿参加各类庆典活动和集体旅游。
 (十五)提高保育质量。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克服小学化倾向。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积极探索适合幼儿成长规律的教育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幼儿健全的心智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