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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06 21:27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湘价教〔2012〕113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各级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2]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1、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秩序,坚决制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或饭菜加热服务费,按规定代收教辅资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伙食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午休管理服务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伙食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午休管理服务费最高每生每期可收费1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核定,在学校午休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并指定专人管理,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校服费经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成本核定价格后,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省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学区内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招生人数的90%,制止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并收费的行为,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严禁举办“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并收费的行为。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2、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合理调整高中教育收费管理结构。

    普通高中可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由各市州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省备案)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原城区和市级示范性高中、农村高中归并到其他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普通高中伙食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校服费经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成本核定价格后,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高中阶段限每生进行一次。学校组织高一新生在校外军训可收取每生每天不超过30元的聘用教官、住宿及交通等费用,军训时间不得超过10天。在校外进行的学工学农活动可收取每生每天不超过20元的指导教师、食宿及交通等费用,活动时间不得超过7天。

    继续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 “限钱数”: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限分数”: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各市州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报市州教育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止学校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职业高中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3、严格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的收费管理。2012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中小学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定性为公办学校的,执行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校招生和收费政策,明确定性为民办学校的,应履行民办学校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执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4、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各项政策,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湘价教[2012]93号),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转发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347号),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12]41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中小学教材价格监管和教辅材料选用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一科一辅”和自愿购买原则,严禁进校推销和强制购买,做好无偿代购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局征订。

    5、中小学校不得在正常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校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校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6、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应建立单独帐务,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

    7、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8、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二、合理调整大中专教育收费结构,保持高等教育收费水平基本稳定

    1、从2012年秋季起,对我省部分大中专学校收费进行结构性调整,使其更加趋于科学合理。维持“211”工程学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现行水平不作调整(见附件三、五、六);将其他本科院校学费标准调整到“综合性大学”档次(见附件四);合并中等职业教育学费标准,将职业中专学费调整到普通中专档次(见附件七)。

    2、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见附件八)。

    3、重申全省高等教育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上浮政策:
    ①普通高校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为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30%。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和高职、专科层次各专业不纳入热门专业范围。
    ②高职、专科学校列入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国家级示范专业和校企订单培养专业,其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0%。
    ③普通高校同一专业学费标准不能重复上浮。

    4、经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第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重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要允许学生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请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可按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但不得收取重修费、补修费或类似费用。

    5、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和单独招生的学校,可按以下标准收取考试费:
    ①自主招生:本科每生200元,专科每生100元;
    ②单独招生:本科每生100元,专科每生80元。

    学校不得向考生收取报名费。

    6、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学费标准。

    7、普通大中专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或者押金。

    8、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公寓制管理的普通学生住宿,其收费标准仍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

    9、代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0]102号)执行。

    10、学生退费。仍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11、普通大中专学校不得以“专升本”、“转专业”、“转学”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12、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收费纪律

    1、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各级各类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2、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普通大中专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困难影响入学和完成学业,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必须按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以上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3、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投保的政策,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4、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5、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湘价教〔2009〕7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大中专学校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6、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 制定与上级规定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和认真受理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我省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

附件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教材费和作业本费构成表.xls
附件二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xls
附件三“211工程”学校学费标准表.doc
附件四其他本科院校学费标准表.doc
附件五高职专科院校学费标准表1.doc
附件六独立学院学费标准表.doc
附件七中专学校学费标准表.doc
附件八普通高等院校学科专业分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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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教〔2012〕113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各级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2]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1、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秩序,坚决制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或饭菜加热服务费,按规定代收教辅资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伙食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午休管理服务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伙食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午休管理服务费最高每生每期可收费1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核定,在学校午休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并指定专人管理,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校服费经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成本核定价格后,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省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学区内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招生人数的90%,制止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并收费的行为,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严禁举办“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并收费的行为。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2、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合理调整高中教育收费管理结构。

    普通高中可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由各市州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省备案)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原城区和市级示范性高中、农村高中归并到其他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普通高中伙食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校服费经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成本核定价格后,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高中阶段限每生进行一次。学校组织高一新生在校外军训可收取每生每天不超过30元的聘用教官、住宿及交通等费用,军训时间不得超过10天。在校外进行的学工学农活动可收取每生每天不超过20元的指导教师、食宿及交通等费用,活动时间不得超过7天。

    继续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 “限钱数”: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限分数”: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各市州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报市州教育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止学校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职业高中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3、严格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的收费管理。2012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中小学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定性为公办学校的,执行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校招生和收费政策,明确定性为民办学校的,应履行民办学校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执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4、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各项政策,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湘价教[2012]93号),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转发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347号),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12]41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中小学教材价格监管和教辅材料选用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一科一辅”和自愿购买原则,严禁进校推销和强制购买,做好无偿代购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局征订。

    5、中小学校不得在正常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校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校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6、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应建立单独帐务,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

    7、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8、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二、合理调整大中专教育收费结构,保持高等教育收费水平基本稳定

    1、从2012年秋季起,对我省部分大中专学校收费进行结构性调整,使其更加趋于科学合理。维持“211”工程学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现行水平不作调整(见附件三、五、六);将其他本科院校学费标准调整到“综合性大学”档次(见附件四);合并中等职业教育学费标准,将职业中专学费调整到普通中专档次(见附件七)。

    2、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见附件八)。

    3、重申全省高等教育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上浮政策:
    ①普通高校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为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30%。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和高职、专科层次各专业不纳入热门专业范围。
    ②高职、专科学校列入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国家级示范专业和校企订单培养专业,其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0%。
    ③普通高校同一专业学费标准不能重复上浮。

    4、经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第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重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要允许学生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请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可按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但不得收取重修费、补修费或类似费用。

    5、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和单独招生的学校,可按以下标准收取考试费:
    ①自主招生:本科每生200元,专科每生100元;
    ②单独招生:本科每生100元,专科每生80元。

    学校不得向考生收取报名费。

    6、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学费标准。

    7、普通大中专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或者押金。

    8、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公寓制管理的普通学生住宿,其收费标准仍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

    9、代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0]102号)执行。

    10、学生退费。仍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11、普通大中专学校不得以“专升本”、“转专业”、“转学”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12、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收费纪律

    1、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各级各类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2、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普通大中专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困难影响入学和完成学业,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必须按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以上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3、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投保的政策,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4、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5、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湘价教〔2009〕7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大中专学校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6、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 制定与上级规定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和认真受理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我省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

附件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教材费和作业本费构成表.xls
附件二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xls
附件三“211工程”学校学费标准表.doc
附件四其他本科院校学费标准表.doc
附件五高职专科院校学费标准表1.doc
附件六独立学院学费标准表.doc
附件七中专学校学费标准表.doc
附件八普通高等院校学科专业分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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