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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和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第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使用普通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及面向学生和社会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评估、督导内容。 |
市教 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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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04 07:57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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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第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使用普通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及面向学生和社会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评估、督导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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