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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市直单位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对象为区县(市)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和市直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机制
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定期研究政务公开工作;
(二)公开内容
1、政务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并编制政务公开目录;
2、按时按质按量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提供政务公开信息;
3、切实抓好网上公开工作,网上公开内容全面,更新及时。
(三)公开形式
1、基本公开形式:公开栏或公开橱窗、公开电话、网站等。
2、特定公开形式:政府公报、政务公开墙、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论证会等。
3、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进入齐全,窗口授权到位,有办事指南、电子显示屏等必备公开形式。
4、培植政务公开典型,并具代表性。
(四)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六项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由市优化办纳入公开测评体系一并实施);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务信息发布制度;政务公开程序规定。
(五)监督检查
1、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开展监督评议工作;
2、设立意见箱、咨询监督投诉电话;
3、组织政务公开工作检查。
(六)工作成效
1、有关部门组织的政务公开评议情况;
2、政府门户网站及单位自建网站中的群众评议情况。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方式实行全面考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集中考核与平时调研相结合。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区县(市)政府按参评单位30%的比例、市直单位(含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按参评单位的15%的比例评选红旗单位和先进单位,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同时对在政务公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实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目标考核中,区县(市)的末位和市直单位后三名的单位,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结果通报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得评先,并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各级各部门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考评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发布时间:2006-05-17 16:43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市直单位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对象为区县(市)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和市直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机制
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定期研究政务公开工作;
(二)公开内容
1、政务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并编制政务公开目录;
2、按时按质按量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提供政务公开信息;
3、切实抓好网上公开工作,网上公开内容全面,更新及时。
(三)公开形式
1、基本公开形式:公开栏或公开橱窗、公开电话、网站等。
2、特定公开形式:政府公报、政务公开墙、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论证会等。
3、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进入齐全,窗口授权到位,有办事指南、电子显示屏等必备公开形式。
4、培植政务公开典型,并具代表性。
(四)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六项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由市优化办纳入公开测评体系一并实施);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务信息发布制度;政务公开程序规定。
(五)监督检查
1、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开展监督评议工作;
2、设立意见箱、咨询监督投诉电话;
3、组织政务公开工作检查。
(六)工作成效
1、有关部门组织的政务公开评议情况;
2、政府门户网站及单位自建网站中的群众评议情况。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方式实行全面考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集中考核与平时调研相结合。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区县(市)政府按参评单位30%的比例、市直单位(含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按参评单位的15%的比例评选红旗单位和先进单位,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同时对在政务公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实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目标考核中,区县(市)的末位和市直单位后三名的单位,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结果通报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得评先,并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各级各部门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考评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