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05〕23号)
发布时间:2005-06-21 00:00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常政办发〔2005〕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部、省属驻常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3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我市深入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整个社会就业工作体系。要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机构,并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切实履行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能。各级教育、人事、编制、劳动保障、财政、公安、物价、卫生、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为毕业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就业机制

  毕业生就业实行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机制。对来我市就业的毕业生,不限生源,不限学历,不限专业,不限单位,吸引毕业生来常德工作。同时,积极联络市外用人单位来我市招聘毕业生,推动毕业生合理流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凭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签发《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组织管理。凡举办以毕业生为主体的各种社会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要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的活动要报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干扰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招聘毕业生的信用档案,对以招聘为名的欺诈行为要严肃处理。建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网上双向信息交流平台,逐步实现网上双向选择。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协作,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与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

  三、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主要从毕业生中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事业单位在编制和人事计划内,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公开招聘毕业生,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到偏远农村乡镇以下的基层单位(不含公务员管理的机构)就业的毕业生,从报到上岗之日起执行定级后工资标准。

  有关部门应在职称评定、在职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同时,要支持毕业生出市、出省、出国就业,继续深造或参加国防建设。

  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创造条件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和担保。回原籍地农村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应享有与同村村民同等政治和经济权利。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职称考试(评定)或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鉴定、报考公务员、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表彰奖励等方面应与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同等对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和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非公有制单位劳动用工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四、加强对市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

  市属各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每年毕业生就业率要达到85%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就业率,并列为办学水平评估的核心指标和确定招生规模的前提条件。对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长线专业,要减少或停止招生。要按照“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要求建设好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大中专院校除了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外,配备专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500。各校应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要加强职业指导课建设,学校要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学生公共必修课纳入常规教学计划实施。

  逐步实行毕业证和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证双证就业准入制度。从2005年起,毕业生凭教师资格证应聘学校招聘。其它行业在实行双证就业准入制度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应聘的毕业生要求具备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的,只要毕业生所学专业与专业岗位技术性要求一致,应准予先上岗,后取得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证书。教育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大中专院校把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培训与学历教育课程教学有机结合起来,符合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在学生毕业前授予相应的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证书。有关部门针对大中专学生进行的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证认定报名费、培训费、考试费和颁证费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减免。

  从2005年秋季起,要无条件地允许新生按就业需要调整专业。从2006年起,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因就业能力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要而失业的,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原毕业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资格和择业技能培训,使他们取得相关岗位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证,并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五、做好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政策咨询、办理《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档案转递、人事劳动代理和档案托管、自主创业许可登记、未就业登记、临时救助申请等方面为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提供便捷服务。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可申请保留在学校两年,也可以申请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对回生源地择业的毕业生,建立储备制度,实行先落户,再就业或创业,两年内应免其档案保管和人事代理费。

  两年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将本人的人事劳动事务和档案委托给有管理资质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托管。禁止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向毕业生收取签约保证金、上岗保证金、解困扶贫基金、入股加盟费、招聘报名考试(面试)费或捐赠等名目的不合理费用。

  各级物价、财政、监察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建立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和社会保障制度。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的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对工作不落实、政策不到位的,要限期认真整改。民办大中专学校的毕业生择业、就业、创业、深造、未就业登记和社会救助申请等都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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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05〕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部、省属驻常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3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我市深入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整个社会就业工作体系。要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机构,并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切实履行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能。各级教育、人事、编制、劳动保障、财政、公安、物价、卫生、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为毕业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就业机制

  毕业生就业实行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机制。对来我市就业的毕业生,不限生源,不限学历,不限专业,不限单位,吸引毕业生来常德工作。同时,积极联络市外用人单位来我市招聘毕业生,推动毕业生合理流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凭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签发《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组织管理。凡举办以毕业生为主体的各种社会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要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的活动要报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干扰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招聘毕业生的信用档案,对以招聘为名的欺诈行为要严肃处理。建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网上双向信息交流平台,逐步实现网上双向选择。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协作,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与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

  三、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主要从毕业生中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事业单位在编制和人事计划内,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公开招聘毕业生,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到偏远农村乡镇以下的基层单位(不含公务员管理的机构)就业的毕业生,从报到上岗之日起执行定级后工资标准。

  有关部门应在职称评定、在职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同时,要支持毕业生出市、出省、出国就业,继续深造或参加国防建设。

  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创造条件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和担保。回原籍地农村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应享有与同村村民同等政治和经济权利。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职称考试(评定)或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鉴定、报考公务员、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表彰奖励等方面应与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同等对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和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非公有制单位劳动用工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四、加强对市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

  市属各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每年毕业生就业率要达到85%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就业率,并列为办学水平评估的核心指标和确定招生规模的前提条件。对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长线专业,要减少或停止招生。要按照“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要求建设好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大中专院校除了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外,配备专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500。各校应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要加强职业指导课建设,学校要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学生公共必修课纳入常规教学计划实施。

  逐步实行毕业证和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证双证就业准入制度。从2005年起,毕业生凭教师资格证应聘学校招聘。其它行业在实行双证就业准入制度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应聘的毕业生要求具备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的,只要毕业生所学专业与专业岗位技术性要求一致,应准予先上岗,后取得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证书。教育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大中专院校把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培训与学历教育课程教学有机结合起来,符合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在学生毕业前授予相应的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证书。有关部门针对大中专学生进行的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证认定报名费、培训费、考试费和颁证费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减免。

  从2005年秋季起,要无条件地允许新生按就业需要调整专业。从2006年起,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因就业能力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要而失业的,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原毕业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资格和择业技能培训,使他们取得相关岗位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证,并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五、做好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政策咨询、办理《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档案转递、人事劳动代理和档案托管、自主创业许可登记、未就业登记、临时救助申请等方面为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提供便捷服务。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可申请保留在学校两年,也可以申请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对回生源地择业的毕业生,建立储备制度,实行先落户,再就业或创业,两年内应免其档案保管和人事代理费。

  两年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将本人的人事劳动事务和档案委托给有管理资质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托管。禁止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向毕业生收取签约保证金、上岗保证金、解困扶贫基金、入股加盟费、招聘报名考试(面试)费或捐赠等名目的不合理费用。

  各级物价、财政、监察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建立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和社会保障制度。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的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对工作不落实、政策不到位的,要限期认真整改。民办大中专学校的毕业生择业、就业、创业、深造、未就业登记和社会救助申请等都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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