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常德市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11-01 00:00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常劳社发【2006】65号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体局,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渡假区组织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德市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教育局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

 

常德市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落实教育优先战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障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发【2002】5号)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湘政发【1996】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权力、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

二、参保的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

  经常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民办学校。

(二)对象

 在常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了人事代理的各类民办学校教师。

三、办理程序

 参保对象所在的单位自取得办学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必须凭常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经确认后,比照公办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民办学校教师需出具《人事代理合同》、《中小学教师职工聘用合同书》、《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民办学校教师的聘用、调入、调出、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人事关系变动,要求15个工作日内必须到常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参保、停保、转移等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标准

民办学校教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为基数,交费标准为工资总额的27%,其中:

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民办学校以参保教师当月工资总额的24%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民办学校教师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

其工资总额是指人事档案中记录的:包括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津贴,省市统一保留的津贴奖金,妇女卫生费以及教龄津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

1、单位缴纳部分: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筹集,于每月15日前缴纳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2、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须于每月的15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取全额上缴的结算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4、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及其他

1、民办学校发生被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应当自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保险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缴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在财产清理中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本单位已经退休人员预留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预留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2、民办学校教师与原用人单位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且继续在教育机构谋职的,可继续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谋职业或调入企业工作的,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市机关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转移,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3、民办学校教师从计算工作年限起交纳养老保险费。

4、参保人员退休后原隶属关系不变。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民办教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放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基数11%建立,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部分划入。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4、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不得挪用他用,不得提前支取。民办教师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的,转入社会统筹基金。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与个人缴费项目相对应,主要包括: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国家和省市规定保留的津补贴,妇女卫生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和标准

1、参保单位中凡符合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男60岁,女55岁)且交费在15年及其以上者,自办离退休审批手续后15日内,携带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从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后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2、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增加和物价上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增加的部分,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办法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由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外其他待遇

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2、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还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保险,其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与监督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2、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对参保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定期向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代表通报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情况。

3、参保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及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数额的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4、参保单位和个人故意隐瞒退休人员死亡情况,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除追回冒领金额的200%的罚款外,对直接负责人处以冒领金额的4%的罚款。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本办法由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民办学校   教师  养老保险  办法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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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11-01 00:00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常劳社发【2006】65号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体局,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渡假区组织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德市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教育局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

 

常德市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落实教育优先战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障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发【2002】5号)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湘政发【1996】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权力、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

二、参保的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

  经常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民办学校。

(二)对象

 在常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了人事代理的各类民办学校教师。

三、办理程序

 参保对象所在的单位自取得办学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必须凭常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经确认后,比照公办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民办学校教师需出具《人事代理合同》、《中小学教师职工聘用合同书》、《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民办学校教师的聘用、调入、调出、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人事关系变动,要求15个工作日内必须到常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参保、停保、转移等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标准

民办学校教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为基数,交费标准为工资总额的27%,其中:

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民办学校以参保教师当月工资总额的24%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民办学校教师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

其工资总额是指人事档案中记录的:包括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津贴,省市统一保留的津贴奖金,妇女卫生费以及教龄津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

1、单位缴纳部分: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筹集,于每月15日前缴纳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2、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须于每月的15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取全额上缴的结算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4、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及其他

1、民办学校发生被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应当自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保险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缴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在财产清理中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本单位已经退休人员预留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预留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2、民办学校教师与原用人单位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且继续在教育机构谋职的,可继续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谋职业或调入企业工作的,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市机关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转移,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3、民办学校教师从计算工作年限起交纳养老保险费。

4、参保人员退休后原隶属关系不变。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民办教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放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基数11%建立,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部分划入。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4、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不得挪用他用,不得提前支取。民办教师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的,转入社会统筹基金。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与个人缴费项目相对应,主要包括: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国家和省市规定保留的津补贴,妇女卫生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和标准

1、参保单位中凡符合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男60岁,女55岁)且交费在15年及其以上者,自办离退休审批手续后15日内,携带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从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后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2、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增加和物价上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增加的部分,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办法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由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外其他待遇

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2、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还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保险,其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与监督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2、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对参保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定期向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代表通报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情况。

3、参保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及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数额的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4、参保单位和个人故意隐瞒退休人员死亡情况,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除追回冒领金额的200%的罚款外,对直接负责人处以冒领金额的4%的罚款。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本办法由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民办学校   教师  养老保险  办法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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