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关于2007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27 00:00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减轻学生家庭负担,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7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2007年秋季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收费

    1、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全面免除学生杂费。杂费包括原规定的小学和初中每生每期分别为70元和90元的基本杂费以及科技活动费、帮困保学费、预防体检费、学生守则及证徽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原经批准与社会投资者签订有电脑教室建设合同的,合同期满前的合理回报在政府免杂费资金中支付,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电脑教室学习费。我市免杂费范围继续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常价费[2007]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免收学生杂费以后的“一费制”标准由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构成。①课本费。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按实际选用的课本及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课本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内据实计收课本费,其中音像教材费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6]64号文件规定执行,小学一至六年级每生7元,初中一至二年级每生13元,初中三年级每生20元。凡已开课并收取了音像教材费的,必须按教科书供应办法向学生配套提供规定数量和内容的英语或拼音学习磁带(小学每生一盒,初中一、二年级每生二盒,初中三年级每生三盒)。凡未按规定提供英语或拼音磁带的,所收磁带费应清退给学生家长。凡选用了艺术、科学课本的,小学生不得重复选用音乐、美术、自然、社会课本,初中不得重复选用音乐、美术、物理、化学课本。对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得收取书籍课本费。②作业本费。各年级的作业本由课堂作业本、寒假作业本、课程基础训练、低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组成。作业本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课堂作业本和寒假作业本须报市物价局核定价格,其他作业本须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有关出版发行机构和印制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保证出版印刷质量,组织好作业本的出版和供应。各地学校对作业本(包括课堂作业本、课程基础训练、寒暑假作业本、同步教学实践训练)要实行政府招标集中采购,实行阳光操作,防止商业贿赂。经销机构要公平竞争,让学校和学生真正得到实惠。收取作业本费后,凡未提供相应作业本,或提供的作业本达不到规定数量和质量标准,及未经省、市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按乱收费查处。

    3、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可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①寄宿费。各地学校寄宿费标准继续按上年(期)规定执行,新建、改建的学生宿舍须另报市物价局在省定最高控制标准内核定收费标准。②伙食费。对学校学生食堂的伙食费标准继续实行综合毛利率控制,最高综合毛利率不超过25%,计算公式为:综合毛利率=(伙食销售收入÷原辅材料及燃料购入成本-1)×100%。综合毛利不是允许学校的盈利,而是用于解决食堂职工工资、水电等费用的开支。有条件的学校应尽量实行学生购票(卡)就餐。伙食费只准按月收取,不准按期预收,且每人每天三餐伙食费总额不得超过8元,即早餐每人不超过2元,中、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3元。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日控制标准内调整早、中、晚各餐收费标准。学校必须建立“学生食堂专用帐册”,实行专帐核算。不准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和在校购买日常生活学习用品以及校园商店消费卡,违者按乱收费处理。

    4、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收费要严格按附表一所列项目和标准执行。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教育期刊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单位和保险公司购买,学校不得统一代办,不得强制学生购买

     二、城市义务教育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的“一费制”标准仍然由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三项组成(详见附表二)。此外按自愿原则可向学生收取寄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借读费以及一定范围和限额内的教辅资料费。

    1、杂费。杂费包括基本杂费、科技活动费、帮困保学费、预防体检费、学生守则及证徽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六项内容。①基本杂费。小学每生每期90元,初中每生每期110元。②科技活动费,每生每期小学1元,初中2元。③帮困保学费,每生每期4元,专项用于对困难学生杂费和其他收费的减免。④预防体检费每生每期4元(按规定项目每年体检一次)。⑤小学一年级学生守则、学生证每生2元,初中一年级校徽、学生守则和学生证每生3元。⑥信息技术教育费每生每期25元,收费范围为按规定开设信息技术课程,设置有适当规模计算机教室(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不高于20:1,初中不高于15:1)的小学五年级以上(含五年级)学生。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和经批准由社会资金投资修建电脑教室合理回报合同期未满的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增加15元,相应提高“一费制”标准。凡未达到规定条件和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学校和年级,不得向学生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2、课本和作业本费。义务教育阶段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的课本和作业本费按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的有关收费规定执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3、其他服务性收费。①寄宿费。对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可收取寄宿费,收费标准按上年(期)已核定标准执行,新建和改建的宿舍收费标准须另报市物价局核准。②伙食费。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可收取伙食费,收费标准按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规定执行。③校服费。依据学生自愿原则可向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收取校服费,收费标准按同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执行。④借读费。对进入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就读的外县、市、区学生(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除外)可收取借读费,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每生每期加收50元。借读费不得跨学期收取。⑤教辅资料费。对未纳入作业本范围的其他教辅资料及教育类期刊在附表三所列范围内可由学生自愿选择,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收费总额小学每生一、二年级不超过25元,三至六年级不超过35元,初中不超过55元。此外,与学生学习相关的其他教育期刊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公司购买,不得由学校统一代办,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摊派。

    三、高中阶段教育收费

    1、学费。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费继续维持上年标准不变。普通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城区(县城以上)高中和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8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期550元。职业高中:农、文(含商业、财经、文秘、管理)类每生每期650元,医、卫、体、服装、烹饪、旅游服务、美容类每生每期900元,艺术(含美术、音乐、舞蹈)类每生每期1500元(含专业课辅导费),工业类每生每期1400元(其中,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每生每期1800元)。

    2、代收费。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代收费均由书籍课本费(含录音磁带)、信息技术教育费和作业本费三项组成。①书籍课本费(含录音磁带),高一按每生每期350元、高二和高三每人每期按200元预收,期末按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及录音磁带价格据实结算,多退少补。②信息技术教育费,高一和高二年级每生每期35元,高三年级不再收取。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每生每期可加收15元。③作业本费,每生每期按15元收取。班费由班委会收取、管理和使用,不纳入学校的收费范围。

    3、服务性收费。①寄宿费,只能对自愿住校寄宿的学生收取,收费标准按上年(期)标准执行。新、改建学生宿舍的收费标准须报市物价局核准。②伙食费,只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一律实行综合毛利率控制,最高综合毛利率不超过25%,其计算公式为:综合毛利率=(伙食销售收入÷原辅材料及燃料购入成本-1)×100%。综合毛利不是学校食堂赚取的利润,而是用于食堂职工工资、水电等费用的开支。原则上学校都应实行学生购票(卡)就餐。伙食费只准按月收取,不准按期预收。③校服费,可对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计收。与学生学习相关的学习辅导资料(包括教育类期刊)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公司购买,不准强制向学生摊派。

    4、择校费。除市直示范性普通高中外,其他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高中可继续按规定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但对收取了择校费的择校生除按规定收取代收费和有关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学费。择校费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择校生“限人数”和“限分数”的政策仍按上年常价费[2006]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1、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准以任何理由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地教育收费文件应在开学前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2、各学校的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各级地方政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不准对学校的学费收入征缴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

    3、各学校应以方便和服务学生为宗旨,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就餐和购买校服。所有规定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严禁以补课办班为名收取费用。

    五、加强对教育收费的公示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进一步搞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开学前后要对本地中小学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公示内容全面、准确,公示方式醒目。凡未进行公示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级各类学校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2007年8月17日

  

来源:市教育局计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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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27 00:00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减轻学生家庭负担,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7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2007年秋季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收费

    1、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全面免除学生杂费。杂费包括原规定的小学和初中每生每期分别为70元和90元的基本杂费以及科技活动费、帮困保学费、预防体检费、学生守则及证徽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原经批准与社会投资者签订有电脑教室建设合同的,合同期满前的合理回报在政府免杂费资金中支付,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电脑教室学习费。我市免杂费范围继续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常价费[2007]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免收学生杂费以后的“一费制”标准由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构成。①课本费。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按实际选用的课本及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课本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内据实计收课本费,其中音像教材费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6]64号文件规定执行,小学一至六年级每生7元,初中一至二年级每生13元,初中三年级每生20元。凡已开课并收取了音像教材费的,必须按教科书供应办法向学生配套提供规定数量和内容的英语或拼音学习磁带(小学每生一盒,初中一、二年级每生二盒,初中三年级每生三盒)。凡未按规定提供英语或拼音磁带的,所收磁带费应清退给学生家长。凡选用了艺术、科学课本的,小学生不得重复选用音乐、美术、自然、社会课本,初中不得重复选用音乐、美术、物理、化学课本。对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得收取书籍课本费。②作业本费。各年级的作业本由课堂作业本、寒假作业本、课程基础训练、低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组成。作业本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课堂作业本和寒假作业本须报市物价局核定价格,其他作业本须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有关出版发行机构和印制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保证出版印刷质量,组织好作业本的出版和供应。各地学校对作业本(包括课堂作业本、课程基础训练、寒暑假作业本、同步教学实践训练)要实行政府招标集中采购,实行阳光操作,防止商业贿赂。经销机构要公平竞争,让学校和学生真正得到实惠。收取作业本费后,凡未提供相应作业本,或提供的作业本达不到规定数量和质量标准,及未经省、市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按乱收费查处。

    3、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可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①寄宿费。各地学校寄宿费标准继续按上年(期)规定执行,新建、改建的学生宿舍须另报市物价局在省定最高控制标准内核定收费标准。②伙食费。对学校学生食堂的伙食费标准继续实行综合毛利率控制,最高综合毛利率不超过25%,计算公式为:综合毛利率=(伙食销售收入÷原辅材料及燃料购入成本-1)×100%。综合毛利不是允许学校的盈利,而是用于解决食堂职工工资、水电等费用的开支。有条件的学校应尽量实行学生购票(卡)就餐。伙食费只准按月收取,不准按期预收,且每人每天三餐伙食费总额不得超过8元,即早餐每人不超过2元,中、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3元。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日控制标准内调整早、中、晚各餐收费标准。学校必须建立“学生食堂专用帐册”,实行专帐核算。不准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和在校购买日常生活学习用品以及校园商店消费卡,违者按乱收费处理。

    4、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收费要严格按附表一所列项目和标准执行。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教育期刊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单位和保险公司购买,学校不得统一代办,不得强制学生购买

     二、城市义务教育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的“一费制”标准仍然由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三项组成(详见附表二)。此外按自愿原则可向学生收取寄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借读费以及一定范围和限额内的教辅资料费。

    1、杂费。杂费包括基本杂费、科技活动费、帮困保学费、预防体检费、学生守则及证徽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六项内容。①基本杂费。小学每生每期90元,初中每生每期110元。②科技活动费,每生每期小学1元,初中2元。③帮困保学费,每生每期4元,专项用于对困难学生杂费和其他收费的减免。④预防体检费每生每期4元(按规定项目每年体检一次)。⑤小学一年级学生守则、学生证每生2元,初中一年级校徽、学生守则和学生证每生3元。⑥信息技术教育费每生每期25元,收费范围为按规定开设信息技术课程,设置有适当规模计算机教室(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不高于20:1,初中不高于15:1)的小学五年级以上(含五年级)学生。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和经批准由社会资金投资修建电脑教室合理回报合同期未满的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增加15元,相应提高“一费制”标准。凡未达到规定条件和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学校和年级,不得向学生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2、课本和作业本费。义务教育阶段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的课本和作业本费按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的有关收费规定执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3、其他服务性收费。①寄宿费。对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可收取寄宿费,收费标准按上年(期)已核定标准执行,新建和改建的宿舍收费标准须另报市物价局核准。②伙食费。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可收取伙食费,收费标准按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规定执行。③校服费。依据学生自愿原则可向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收取校服费,收费标准按同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执行。④借读费。对进入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就读的外县、市、区学生(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除外)可收取借读费,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每生每期加收50元。借读费不得跨学期收取。⑤教辅资料费。对未纳入作业本范围的其他教辅资料及教育类期刊在附表三所列范围内可由学生自愿选择,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收费总额小学每生一、二年级不超过25元,三至六年级不超过35元,初中不超过55元。此外,与学生学习相关的其他教育期刊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公司购买,不得由学校统一代办,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摊派。

    三、高中阶段教育收费

    1、学费。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费继续维持上年标准不变。普通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城区(县城以上)高中和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8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期550元。职业高中:农、文(含商业、财经、文秘、管理)类每生每期650元,医、卫、体、服装、烹饪、旅游服务、美容类每生每期900元,艺术(含美术、音乐、舞蹈)类每生每期1500元(含专业课辅导费),工业类每生每期1400元(其中,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每生每期1800元)。

    2、代收费。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代收费均由书籍课本费(含录音磁带)、信息技术教育费和作业本费三项组成。①书籍课本费(含录音磁带),高一按每生每期350元、高二和高三每人每期按200元预收,期末按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及录音磁带价格据实结算,多退少补。②信息技术教育费,高一和高二年级每生每期35元,高三年级不再收取。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每生每期可加收15元。③作业本费,每生每期按15元收取。班费由班委会收取、管理和使用,不纳入学校的收费范围。

    3、服务性收费。①寄宿费,只能对自愿住校寄宿的学生收取,收费标准按上年(期)标准执行。新、改建学生宿舍的收费标准须报市物价局核准。②伙食费,只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一律实行综合毛利率控制,最高综合毛利率不超过25%,其计算公式为:综合毛利率=(伙食销售收入÷原辅材料及燃料购入成本-1)×100%。综合毛利不是学校食堂赚取的利润,而是用于食堂职工工资、水电等费用的开支。原则上学校都应实行学生购票(卡)就餐。伙食费只准按月收取,不准按期预收。③校服费,可对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计收。与学生学习相关的学习辅导资料(包括教育类期刊)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公司购买,不准强制向学生摊派。

    4、择校费。除市直示范性普通高中外,其他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高中可继续按规定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但对收取了择校费的择校生除按规定收取代收费和有关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学费。择校费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择校生“限人数”和“限分数”的政策仍按上年常价费[2006]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1、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准以任何理由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地教育收费文件应在开学前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2、各学校的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各级地方政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不准对学校的学费收入征缴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

    3、各学校应以方便和服务学生为宗旨,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就餐和购买校服。所有规定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严禁以补课办班为名收取费用。

    五、加强对教育收费的公示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进一步搞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开学前后要对本地中小学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公示内容全面、准确,公示方式醒目。凡未进行公示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级各类学校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2007年8月17日

  

来源:市教育局计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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